***网友提问:由于经营需要,我公司意图单独建造一个地下车库。这种不占用地上空间的建筑还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答:您的情况,根据现行规定,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缴纳方法看情况而定。如果您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如果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实际运行中,对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税。
***网友提问:我们公司部分车辆只在厂区内部行驶的,没有办理牌照,但是当地地税局要求我们一并缴纳车船税,请问合理吗?
答:您这种情况《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单位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均需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不过,有个例外,如果是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也就是说,从明年元旦开始恢复纳税。所以,如果贵公司不是机场、港口和铁路战场,当地地税机关的做法就是正确的。
***网友提问:因业务需要,最近刚刚签订了一份委托开垦耕地合同,不知道该怎么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您谈及的委托开垦耕地合同税目税率表不曾列举,因此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网友提问:由于历史原因,我公司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日常办公地址不在同一处。确定城建税纳税地点时,应以哪个地址为准?
答:按照现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比照增值税、营业税(4月30日停征)、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应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地点确定。既然您属于固定业户,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应当向您机构所在地也就是日常办公地址为纳税地点。
***网友提问:我公司单独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自行建造的房产。这种情况下,地价不应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吧?
答:根据现行规定,只要您的房产未出租,无论会计上是怎么处理的,房产原值都应该包含地价,具体说,就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和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其中有一个特殊规定:如果宗地容积率低于0.5,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
***网友提问:我公司经营采摘、观光农业,这个应该算农业用地,不该缴纳土地使用税吧?
答:也不见得。现行的规定是: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贵公司的办公用地、生活用地或者其他用地还是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
***网友提问:我新买的私家车。车船税在办理交强险的时候,保险公司已经扣了。你们地税局不会再找我收一次吧?
答:可以肯定地讲,只要您出示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地税部门就不会再次向您重复征收了。如果真的发生了再次征收的事,您可以向地税机关投诉。站在地税部门的角度,必须认真调查处理并予以退还。
***网友提问:我新买的车,刚刚办完手续就因为质量问题退货,不知道车船税可以退吗?
答:像您这种情况,可以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网友提问:我公司最近新扩张的土地占用了部分耕地,但是都还没办手续呢,你们地税局怎么就来收什么耕地占用税?你们有依据吗?
答:可以肯定地跟您讲,是有依据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有明确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征税和是否办理用地手续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网友提问:如果将自有住房销售给个人而不是企业,土地增值税还缴吗?
答:土地增值税的课税不区分您销售给单位还是个人,主要看是否存在以下二种情况: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如果这两种情况存在,就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网友提问:我公司由于业务需要,打算申请修建铁路专用线,需要占用部分耕地。不知道是否可以比照铁路和机场,享受每平方米2元的优惠税率?
答:这种情况是不可比照的,贵公司只能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成本会有一定提高,建议认真进行资本预算。
***网友提问:由于改制,我们公司要向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房屋权属,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免交契税呢?
答:是的,可以免征。类似情况还有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均可免征契税。
***网友提问:那么,公司股权转让是否也能免征契税呢?
答:必须纠正您一个错误。股权转让这种情况,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并不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公司法人所有,而不是股东所有。因此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而不是免征契税。
***网友提问:请问,改制重组时,以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征收土地增值税吗?
答: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实际上是必然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畴,但为了支持企业改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土地、房屋投资,就必须征收土地增值税。
***网友提问:最近西南交大旧址复建,我家的房子被征收了,政府给了我们补偿房。这种情况是不是不用缴契税啊?
答:像您这种情况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如果不缴纳调换差价的,就免征契税;如果缴纳调换差价,差价部分还是应该缴纳契税的。
***网友提问:客货两用车应该是载客和货运部分分别征收车船税吧,怎么保险公司按照货车扣了我的税?
答:您说的是旧税制,根据现行《车船税法》,客货两用车,直接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网友提问:我们公司最近新买了一块地,不知道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啊?
答:您这种情况主要是看合同,一般情况下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网友提问:5月1日后,要普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也缴税,是真的吗?
答:国家有明确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网传大概是将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混为一谈了,这其实是两个不同税种。
***网友提问:请问,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应该如何征收契税?
答:不仅是子女,凡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均不征收契税。
***网友提问:现在民政部门已经不再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了,为什么办理契税缴纳手续时你们还要啊?
答:您可能是误解了,目前税务总局已经明确规定,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我省地税部门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网友提问:
***网友提问:我是一名新办企业会计,想问一下,企业到地税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应当提供哪些有关证件、资料?
答: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人(企业),应当自取得(社保局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提供下列资料及其复印件:1、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社会登记表;2、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3、银行账号证明。
您这是企业,如果是个人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其他合法证件。
***网友提问:我是一名企业职工,请问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网友提问:我最近刚刚接手社保费这项工作,前任离职仓促,没有交代清楚。请问企业应该什么时候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社保费是按月征收,缴费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网友提问:请问什么样的单位应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均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省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不低于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
***网友提问:不好意思,现在又有教育费附加,怎么又有地方教育费附加啊?
答:教育费附加,是根据《教育法》由国务院开征的;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地方政府决定开征的,属于地方政府性基金。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教育费附加是普遍开征的;而地方教育费附加只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相同,都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2016年4月30日停征)、消费税的税额之和为依据。但征收率不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开征地区征收率全国统一规定为2%。
***网友提问:请问我单位减免了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能退还不?
答:凡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退税的,不退还已经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网友提问:我们公司没成立工会,你们地税局为什么让我们缴工会会费啊?
答: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没有成立工会也要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费,工会成立后返还50%。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只有取得了地税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工会收据才能税前扣除。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替工会经费申报表),并缴纳工会经费。
***网友提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规定,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是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网友提问:企业在领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去你们地税局吗?
答:为了方便纳税人,您只需要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再来税务机关。比方说,发生纳税义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时候。这时,您要按要求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种(基金、费)认定。
另外,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制度规定,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网友提问: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改革前领取税务登记的企业证件发生变更后如何处理?
答: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税务机关相应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网友提问:目前,“营改增”时间点已经确定,地税机关在“营改增”前发票管理措施有什么变化吗?
答:在“营改增”试点正式实施前,地税局发票管理措施没有变化,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代开发票、开具发票等涉税事项办理方式和办理程序保持不变。但需要提醒各位使用地税局管理发票的纳税人,要按规定时间办理发票停止使用和缴销手续。
***网友提问:最近听部分定期定额纳税人讲,地税局在调整定额。这是否和“营改增”有关,是否意味着要增加纳税人地税税负?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国地税协同定额管理是双方合作内容之一。经国地税双方协商同意,国地税共管户定额原则上以国税定额为准,地税定额偏低的,适当调整,确保双方征税依据一致。此次调整定额与“营改增”无关,更不存在要增加纳税人税负的说法。